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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立遺囑把孫子的份額給了兒媳,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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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未處理的房產(chǎn),父親再婚后加名現(xiàn)任配偶,子女還能繼承嗎?
張先生與前妻劉女士于1989年結婚,育有一子小張。2007年,兩人協(xié)議離婚,約定兒子由劉女士撫養(yǎng),一套豐臺區(qū)房產(chǎn)歸劉女士,兩輛車歸張先生,并在離婚協(xié)議中寫明:“雙方經(jīng)濟已分割清楚,無其他爭議?!钡珔f(xié)議未提及海淀區(qū)的一號房屋。
一號房屋原為張先生母親趙老太太的單位福利房。1996年,趙老太太使用自己及已故配偶的工齡,以3.7萬元購得產(chǎn)權。2007年初(離婚前),趙老太太與張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屋以3萬元轉讓并過戶至張先生名下。此后,張先生與小張、劉女士及趙老太太共同居住于此。
2014年,張先生與李女士再婚。2015年,張先生將一號房屋產(chǎn)權變更為與李女士共同共有。2018年,張先生突發(fā)疾病去世,未留遺囑。
小張起訴要求分割一號房屋,主張該房系父母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自己有權繼承父親份額。
李女士辯稱:
一號房屋原屬趙老太太個人財產(chǎn);
張先生離婚時已與前妻“分割清楚”,房屋為其個人財產(chǎn);
2015年加名后,她已合法持有50%產(chǎn)權;
趙老太太(2019年去世)立有遺囑,將其從張先生處繼承的房產(chǎn)份額全部遺贈給自己。
法院認定要點
一、離婚協(xié)議“無其他爭議”視為放棄權利
法院認為:一號房屋雖在張先生與劉女士婚姻期間過戶至張先生名下,但離婚協(xié)議明確載明“雙方經(jīng)濟已分割清楚,無其他爭議”。劉女士及小張十余年未就該房主張權利,應視為已放棄分割請求。因此,該房屋屬于張先生個人財產(chǎn)。
二、加名行為構成產(chǎn)權共有
2015年,張先生將房屋登記為與李女士“共同共有”,依法確認李女士享有50%產(chǎn)權,該部分不屬于遺產(chǎn)范圍。
三、祖母遺囑有效,繼承份額轉歸兒媳
張先生去世后,其50%份額本應由配偶李女士、兒子小張、母親趙老太太三人法定繼承(各約16.7%)。但趙老太太在2019年去世前立有數(shù)份遺囑,最后一份明確將全部財產(chǎn)遺贈給李女士。法院綜合證人證言、遺囑原件及照片等證據(jù),認定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趙老太太繼承的16.7%份額由李女士依遺贈取得。
最終產(chǎn)權比例:
李女士:50%(自有) + 16.7%(繼承) + 16.7%(受遺贈) = 83.3%(5/6)
小張:16.7%(1/6)
經(jīng)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927.7萬元。法院判決: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小張支付折價款154.6萬元。
律師提示
離婚協(xié)議需列明全部重大財產(chǎn)
即使因老人居住等原因暫不分割房產(chǎn),也應明確“該房產(chǎn)尚未分割,保留權利”,避免被認定為放棄。
房產(chǎn)加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個人房產(chǎn)變更為共同共有,通常視為贈與,非經(jīng)法定事由難以撤銷。
注意繼承中的“轉繼承”風險
若祖父母晚于父/母去世,其繼承的份額可能通過遺囑流向其他親屬,影響子女最終可得權益。
建議涉及多段婚姻、多代共有的房產(chǎn),在關鍵節(jié)點(離婚、再婚、老人健在時)通過書面協(xié)議或公證厘清權屬,防范后續(x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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