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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招標辦主任在看守所病死:案件照審,受賄款被沒收

2013年10月,因涉嫌受賄,南京江寧一招標辦主任張孝崎被逮捕。2014年1月,張孝崎在看守所因病死亡。
一死就能百了?死亡就能免責嗎?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沒收嫌犯受賄違法所得。
澎湃新聞(www.school126.cn)從南京市中級法院判決書獲悉,近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沒收張孝崎違法所得87.8萬元,以及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
張孝崎原來是南京江寧科學園發(fā)展有限公司招投標辦公室主任。2013年8月30日,他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2014年1月16日,因突發(fā)疾病,他在南京江寧看守所死亡。
南京市檢察院稱,2012年至2013年,張孝崎利用負責工程招標、預決算及合同簽訂等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花某等人給予的購物卡、現金等財物,價值共計90.79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張孝崎多次收受22家公司的財物,每次金額為5000~20000元。這些財物被用于買房、出借、消費等。
案發(fā)后,南京江寧區(qū)檢察院先行追繳并扣押財產90.79萬元。隨后江寧區(qū)檢察院扣押了張孝崎涉案贓物50年茅臺酒一瓶,發(fā)還茅臺酒對價2.99萬元。
2014年4月,南京檢察院向法院申請稱,應當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南京中院于2014年12月、2015年2月開庭審理了本案。
張孝崎妻子李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李某稱,無證據證實扣押在案的錢款系違法所得,李某作為張孝崎的妻子依法享有財產權利。
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孝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犯罪,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87.8萬元、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依法應予沒收。南京市檢察院提出的沒收張孝崎受賄違法所得的申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今年3月,南京中院作出裁定:沒收扣押在南京江寧區(qū)檢察院的張孝崎違法所得87.8萬元,以及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3年1月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意味著嫌犯不能一死百了,其家人不能享用違法所得。
此前,澎湃新聞也曾報道過,2013年,因涉嫌受賄,江蘇南通市房產管理局原局長陳西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隨后,他在取保候審期間,于家中自殺身亡。2014年12月,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刑事裁定,沒收嫌犯陳西受賄違法所得711.25萬元,上繳國庫。江蘇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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