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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虛構擔保事實,劉遠生涉虛假訴訟民事案件再審改判
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前夫劉遠生被控偽造公司印章罪、虛假訴訟罪案一審宣判后,涉及他的一起經濟糾紛判決結果轉變。
8月30日,澎湃新聞(www.school126.cn)從溫州市萬順植物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宗發(fā)處獲悉,他與劉遠生、海南明日香旅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健明之間持續(xù)8年之久的糾紛已于近日再審改判,廣東湛江中院裁定,撤銷2016年8月湛江市吳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健明的訴訟請求。
民事裁定書載明,在追要借款之際,劉遠生伙同黃健明和廣東博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凱杰,偽造虛假的擔保函,捏造履行擔保責任的假象,并在相關訴訟敗訴后多次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
這份民事裁定書顯示,此案再審過程中,湛江中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取了(2021)瓊96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即劉遠生涉?zhèn)卧旃居≌伦?、虛假訴訟罪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澎湃新聞另從可靠渠道獲悉,該刑事案件系于今年初宣判。
八年“借款”糾紛,張家慧落馬后法院重新提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1年9月23日,劉遠生曾以每月150萬元的利息,向萬順公司陳宗發(fā)的親戚陸某和林某光出借款3000萬元,并由明日香公司董事黃健明擔保。過程中,陳宗發(fā)提供萬順公司賬戶作為資金中轉的平臺,錢款到賬后被轉至案外人張某靜的賬上。
陳宗發(fā)告訴澎湃新聞,此前他與劉遠生、黃健明并不認識,幫助轉賬只是為了幫助親戚。2013年10月,劉遠生將萬順公司和黃健明告到湛江吳川市法院,稱萬順公司拒不還款。同月,陳宗發(fā)公司的1萬余平方米的土地和銀行存款被吳川法院查封。
在陳宗發(fā)提出管轄異議后,此案被移送到浙江溫州中院審理。此后,該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均駁回了劉遠生的起訴,理由是“劉遠生與萬順公司不存在借貸關系,黃健明所擔保的主債權并未真實發(fā)生”。
敗訴后,2015年12月,劉遠生與黃健明又向湛江國際仲裁院提出仲裁,裁決結果是,明日香公司向洋浦鑫友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3200萬元,即黃健明償還借款3000萬元及利息給劉遠生。
仲裁裁決下達后,劉遠生從其本人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將資金轉入黃健明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明日香旅業(yè)有限公司,后又將3200萬元轉回劉遠生控制的海南東坡國際旅游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制造黃健明向劉遠生還款、履行擔保責任的假象。
2016年8月,黃健明向吳川市法院再次提起訴訟,狀告陸某和萬順公司。陳宗發(fā)告訴澎湃新聞,吳川市法院在被告并未到場的情況下,判決陸某支付原告黃健明3200萬元,而萬順公司則以3000萬元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吳川法院認為,陸某作為實際借款人負有歸還借款的義務,但萬順公司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65條第一款第四項“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責任。吳川法院據此認為,萬順公司收到劉遠生匯款后,轉付給案外人張某靜的做法為債權人劉遠生追收陸某還款增加了難度,因此,萬順公司應對其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后兩起訴訟中,劉遠生和黃健明的代理人與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均為同一人,即廣東博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凱杰。陳宗發(fā)因此質疑,劉遠生等人為獲取不當利益,提起虛假訴訟,遂向湛江中院申請再審。湛江中院在經過審查之后,于2019年8月決定提審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的2019年5月,劉遠生前妻張家慧已因“百億資產風波”被立案調查。
2019年5月13日,海南省政法委牽頭成立省紀委監(jiān)委、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網絡反映的問題依紀依法開展調查。18天后,海南省委政法委通報,張家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jiān)委審查調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劉遠生涉嫌違法犯罪接受公安機關偵查。同年11月,張家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0年1月14日,劉遠生被免去政協第七屆海南省委員會常務委員職務,并被撤銷委員資格。
劉遠生因虛假訴訟獲刑,相關民事案件再審改判
8月30日,澎湃新聞從陳宗發(fā)處獲悉,這宗持續(xù)8年之久的“借款”糾紛終于近日再審改判,湛江中院依法裁定,撤銷此前吳川法院原審判決,駁回黃健明的訴訟請求。
湛江中院7月29日作出的再審裁定書載明,在未如期收到還款后,劉遠生與黃健明、鄭凱杰(另案處理)商量追回借款,鄭凱杰提出在吳川市起訴,于是便由鄭凱杰在吳川市公安局梅錄派出所找人開具一份黃健明經常居住地在吳川市的虛假證明。
與此同時,黃健明向劉遠生出具一份虛假的擔保函,載明自愿對劉遠生借給萬順公司的300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偽造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黃健明應代萬順公司償還劉遠生借款3000萬元及利息,雙方若發(fā)生糾紛,由湛江仲裁委員會裁決等條款。
湛江仲裁委員會裁決下達后,2016年3月底至4月上旬,劉遠生從其本人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海南慧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洋浦鑫祺工貿有限公司將資金轉入黃健明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明日香旅業(yè)有限公司,又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11日,分七次將3200萬元轉回劉遠生控制的海南東坡國際旅游文化投資有限公司,制造黃健明向劉遠生還款,履行擔保責任的假象。
2016年8月11日,黃健明以上述捏造的已履行擔保責任為由向吳川法院起訴萬順公司返還3200萬元(含200萬元利息)。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起民事案件再審過程中,湛江中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取了(2021)瓊96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即劉遠生涉?zhèn)卧旃居≌伦?、虛假訴訟罪案刑事判決書。澎湃新聞另從可靠渠道獲悉,該刑事案件已于今年初宣判。
針對劉遠生涉嫌虛假訴訟的指控,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遠生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多次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劉遠生犯虛假訴訟罪(數罪之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湛江中院認為,海南一中院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黃健明向劉遠生出具的涉案擔保函是虛假的,即黃健明與劉遠生惡意串通,虛構了黃健明向劉遠生履行保證責任的事實,并通過訴訟的方式向萬順公司主張行使追償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黃健明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與此同時,原審判決認定陸某應向黃健明支付3200萬元,及萬順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錯誤,再審也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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