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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因合謀替考司法考試獲刑
茍琬珺/中新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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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被告人江某在河南鄭州托請被告人劉某為其代考2016年司法考試并給酬勞五千元。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江某為順利替考,使用本人身份證信息及被告人劉某的照片在河南鄭州火車站找人制作居民身份證一張。同月25日,由被告人劉某在曲靖市麒麟?yún)^(qū)第一中學(xué)代替被告人江某進(jìn)行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的考試,后被巡考老師發(fā)現(xiàn)。
公訴人認(rèn)為,劉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代替考試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偽造身份證件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但劉某、江某均能夠如實供述,江某還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法庭依法判處。
劉某、江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她們也當(dāng)庭表示認(rèn)罪、悔罪。法院審理后,當(dāng)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沒收違法所得。
目前,中國有200多項國家考試,但不是所有的國家考試都適用替考罪。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替考,才會被追究刑事責(zé)任。
(原題為《兩女子因合謀替考司法考試獲刑》)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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