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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鎮(zhèn)江原副市長蔣建明獲刑8年,主政沭陽時受賄兩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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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8 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鎮(zhèn)江市委原常委、鎮(zhèn)江市政府原副市長蔣建明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蔣建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蔣建明利用擔任沭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沭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fā)、企業(yè)經營、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244 萬余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建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蔣建明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校對:余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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