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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專家:“逃稅罪”取代“偷稅罪”成范冰冰免除刑責關鍵
對話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 潘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 胡功群
《法制日報》記者 王陽
偷逃稅款規(guī)避監(jiān)管的“拆分合同”無效
記者問:稅務部門認定,范冰冰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并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那么,拆分合同方式是不是指的“陰陽合同”?
潘超答:“拆分合同”,實質就是指“合同拆分”,將一份合同拆分成若干份合同。如果合同雙方是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出于真實意思的表示而拆分合同,并且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那么這類“拆分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反之,則為非法的“拆分合同”,譬如“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瓣庩柡贤睂嵸|上是一種違法違規(guī)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胡功群答:“拆分合同”就是指將一份總合同分成若干份合同,拆分合同,看似一個愿打一個愿挨,貌似是兩情相悅的,但如果拆分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避監(jiān)管偷逃稅款,則是違法行為。合同主體間合意但不合法,對合同雙方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币虼瞬鸱趾贤绻c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一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無約束力。因此稅務部門對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處罰較為嚴厲,對今后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教育警示作用。
行政復議和起訴不影響稅款繳納
記者問:依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范冰冰及相關公司需要補繳及罰款總額約8.84億元,范冰冰對此有哪些救濟途徑?范冰冰如果不自動履行,稅務機關有哪些執(zhí)行措施?
潘超答:范冰冰如果就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模板的“告知事項”中,列明了“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p>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因此,納稅人范冰冰如果不自動履行,稅務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納稅人范冰冰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胡功群答:就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提起訴訟,我們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但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停止執(zhí)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刑罰目的在于及時追繳稅款
記者問:范冰冰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是不是“以罰代刑”?
潘超答:《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的規(guī)定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同時規(guī)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務機關最終認定納稅人范冰冰的逃稅偷稅行為是首次違背稅收行政法律的違法行為,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則納稅人范冰冰偷逃稅款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在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納稅人范冰冰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
刑法規(guī)定“補繳稅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以罰代刑”,而是一種有條件的初犯免責機制。對于因符合免責條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納稅人,行為人事實上已構成了犯罪,只不過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罪刑法定主義在《刑法》中的體現(xiàn)。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初次觸犯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納稅人在補繳稅款并接受處罰后可以獲得免責,但納稅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擔履行繳納稅款的責任和義務。
胡功群答: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將“逃稅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參與立法的專家認為,把要繳納的稅款想方設法不依法繳納,本質確實只是逃避,從已繳國庫的稅款里瞞了別人拿錢,才叫偷或盜。更深一層的意思,偷是明顯的貶義詞,而逃避卻是主要表達一個客觀事實,可以說是中性詞。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變,體現(xiàn)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認為體現(xiàn)了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xiàn)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稅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減少了刑事處罰的范圍。而刑法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后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原題為《<法制日報>記者對話專家:“逃稅罪”取代“偷稅罪”成范冰冰免除刑責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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