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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伯跟團出游,被另一老伯不慎撞倒致骨折,誰該擔責?
七旬老伯跟團出游,被另一腳底踏空的老伯不慎撞倒,摔在臺階上致骨折,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4月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老年人旅行意外受傷案。
上海靜安法院介紹,2021年10月,七旬的高老先生和老伴兒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30天”旅行團。
“到了景區(qū)后,全體游客一下大巴車,紛紛擁往景區(qū)入口,所有人都擠在一條窄窄的石板路上。”高老先生回憶道。這時,處于下一級臺階的同一旅行團的張老先生由于腳底踏空,站立不穩(wěn),撲向站在上一段臺階的高老先生,使得高老先生失去平衡。高老先生出于本能用手撐地,仍摔倒在臺階上。
高老先生感覺左手臂劇烈疼痛,以至于無法行動。在導游和張老先生的幫助下,高老先生立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診斷結果顯示高老先生的傷勢較為嚴重,醫(yī)生建議立即停止旅行,盡快返回上海接受治療,高老先生跟老伴兒只得結束旅行,次日乘高鐵返回上海。
經(jīng)過保守治療,高老先生的恢復效果并不理想。事發(fā)后一個月,高老先生與張老先生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張老先生承擔目前產生的所有費用,賠償高老先生打車費、高鐵費、護具費等合計1.22萬元;次日,雙方又簽訂補充賠償協(xié)議,對于后續(xù)產生的一系列費用,雙方約定先由保險公司報銷,不足部分由張老先生補足差額。
半年之后,高老先生再度前往醫(yī)院就診,經(jīng)醫(yī)生診斷,高老先生被確診為左手肘關節(jié)僵硬、冠突缺損、骨折等,需要進行手術治療;手術后,高老先生的手臂傷勢雖有所改善,但至今仍處于康復之中。
高老先生根據(jù)雙方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要求張老先生賠償,但張老先生并不理會。鑒于此,高老先生向上海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老先生賠償其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合計11萬余元。根據(jù)高老先生訴請,法院追加旅行社、保險公司和景區(qū)管理方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張老先生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應當由旅行社、保險公司、景區(qū)和高老先生自己承擔責任。對于之前簽署的賠償協(xié)議,張老先生認為本案不屬于合同糾紛,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能因為他在賠償協(xié)議上簽字而要求賠償。
上海靜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事發(fā)后張老先生也與高老先生簽訂過兩份賠償協(xié)議,故高老先生主張受傷系被張老先生推倒造成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同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應承擔責任。此外,高老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員擁擠的情況下未注意出行安全,故其對自身摔倒也具有一定過錯。
綜合本案實際案情,法院酌定張老先生承擔60%賠償責任,旅行社承擔30%賠償責任,高老先生自行承擔10%責任,遂依法判決張老先生賠償高老先生6萬余元,旅行社賠償高老先生3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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