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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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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3月26日消息,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魯煒當(dāng)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魯煒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魯煒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rèn)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原題為《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案一審宣判》)
責(zé)任編輯:周子靜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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