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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惡意訴訟認定標準:明知無權利基礎仍起訴構成侵權
明知專利已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卻仍先后四次提起侵權訴訟,甚至在撤訴后再度起訴——泉州日某儀器公司的這一系列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惡意訴訟。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加大科技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明知自己的主張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仍然對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損害他人權益的,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顯示,泉州日某儀器公司系“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06年3月1日,該專利因未繳年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終止。
2006年5月,日某儀器公司首次起訴福建恒某科技公司專利侵權,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福建高院于2014年12月最終認定恒某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賠12.5萬元。
2015年12月,日某儀器公司再次起訴,主張恒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持續(xù)侵權,索賠350萬元。訴訟中恒某科技公司提交專利已于2006年3月終止的證據,日某儀器公司于2016年5月撤回起訴。此后,日某儀器公司曾就專利終止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后于2018年7月撤回起訴。
2019年5月,日某儀器公司第三次起訴恒某科技公司,針對同一時期的被訴侵權行為索賠450萬元,后申請撤訴。2020年7月,日某儀器公司第四次起訴,仍以相同事由索賠450萬元,一審敗訴后上訴,因未繳納案件受理費被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2022年1月,恒某科技公司提起惡意訴訟之訴,主張日某儀器公司在明知專利已終止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0萬元。
廈門中院一審認定日某儀器公司構成惡意訴訟,判令賠償恒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萬元。雙方上訴后,最高法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認為,日某儀器公司自認在2016年5月第二次訴訟時即已知曉專利終止,其第三次、第四次訴訟針對的是專利終止后恒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日某儀器公司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對起訴缺乏依據應有清晰認知,仍提起訴訟,主觀上追求或放任損害后果,屬于濫用訴訟權利。上述訴訟已造成恒某科技公司支出律師費、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并使其因涉訴失去投標機會。綜上,日某儀器公司構成惡意訴訟,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限定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目的就是劃清依法維權與惡意訴訟的邊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表示,該案中,日某公司明知其專利權已不復存在,仍提起訴訟,顯然意在造成對方損害,構成惡意訴訟。
朱理認為,區(qū)分依法維權和惡意訴訟的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訴訟客觀上是否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依據;二是當事人起訴的主觀目的是損害他人還是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存在密切聯(lián)系,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鼓勵和保障正當維權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題中之義,遏制惡意訴訟和規(guī)制濫用權利同樣是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必然要求?!敝炖肀硎荆环矫?,遏制惡意訴訟和規(guī)制濫用知識產權有利于凈化市場、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讓真創(chuàng)新不為惡意行為所侵擾,讓創(chuàng)新主體能夠心無旁騖投身研發(fā)。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可能引發(fā)出現“釣魚維權”“碰瓷起訴”“訴訟牟利”等不法現象,越需要予以規(guī)制。因此二者不僅不矛盾,實際相得益彰,都是激勵保護創(chuàng)新的重要方面。
朱理同時提醒,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維護權利的重要途徑,對維權行為不應過于苛責,因此,認定惡意訴訟應當嚴格審慎。既要爭取“應認盡認”,更要防止“錯認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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