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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觀傳媒被訴名譽侵權案發(fā)回重審后,原告撤訴
5月31日,澎湃新聞(www.school126.cn)獲悉,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宗某全父女與被告正觀傳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鄭州晚報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 本院于 2026 年 5月 29 日受理。原告宗某全父女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宗某全父女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此前的5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宗某全父女起訴正觀傳媒名譽侵權”作出民事裁定,指出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埇橋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據(jù)澎湃此前報道,此案緣起正觀傳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觀傳媒)在報道一起命案時,根據(jù)一審判決書內容報道了被告人宗某全被判死刑。宗某全上訴后,終審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在前述報道發(fā)布三年九個月后,宗某全父女起訴正觀傳媒,認為正觀傳媒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決書,將未生效判決當作“鐵案”大肆宣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正觀傳媒在報道時所依據(jù)的刑事判決書尚未生效,卻在新聞標題及內容中未明確標注這一關鍵信息,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兇手已被最終定罪,導致報道內容失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埇橋區(qū)法院判決正觀傳媒在其官方平臺公開發(fā)布向兩原告致歉聲明并置頂30日,向兩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律師費1萬元。
對前述判決,原、被告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2026年3月16日,該案二審在宿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5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宗某全父女起訴正觀傳媒名譽侵權”作出民事裁定,認為案件依法本應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指出,此案系名譽權糾紛,正觀傳媒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報道內容是否嚴重失實、鄭州晚報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等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均存在重大分歧,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分別提起上訴并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訴訟主張,可見該案并非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法院認為應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埇橋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據(jù)此前報道,宗某全父女認為,上訴期是10日,正觀傳媒在他們收到判決書次日,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決書為唯一依據(jù),進行了嚴重失實報道。正觀傳媒迫不及待地將未生效判決當作“鐵案”大肆宣揚,是公然干預司法獨立運行,“媒介審判”,嚴重干擾司法公正?!皣乐厍址噶嗽娴拿u權,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譽嚴重受損且受到精神傷害,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應承擔侵權責任?!?/p>
5月30日,正觀傳媒代理人、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正觀傳媒的報道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報道內容取自宿州中院公開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沒有任何自行編造、添加的內容,沒有進行歪曲、夸大或丑化。名譽侵權的核心構成要件是“捏造事實、貶損他人名譽”。其稱此案中,正觀傳媒只是客觀報道了法院已經(jīng)公開的判決內容,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實的行為。
他認為,罪犯宗某全的社會評價降低,根源是其自身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與媒體的合法報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針對正觀傳媒未在報道中標注“判決未生效”,周兆成表示,一審法院以“報道未標注判決未生效”為由認定侵權,實質是為新聞媒體創(chuàng)設了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法外義務。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么未來所有媒體報道任何一審案件,只要沒有標注“未生效”,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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