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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6歲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殺害案二審將開庭,丈夫此前被判死緩
備受外界關注的“廣東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殺害案”有新進展。
6月6日,澎湃新聞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目前,家屬已接到通知,此案二審將于6月11日開庭審理。
在一審中,被害人的丈夫楊某東被判處死緩。被害人家屬表示,他們希望二審法院判處楊某東死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門口,陳某某被丈夫楊某東強行拉上車,“從佛山被帶至東莞”。在車上,因離婚問題,二人發(fā)生爭吵和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某某的頭部。陳某某下車求救,楊某東先后三次開車撞擊她。之后,楊某某捅刺陳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和四肢等處多刀,致陳某某死亡。
案發(fā)前,楊某東曾在網上檢索如何殺人,并網購了刀具。
2025年2月,此案一審在東莞中院開庭審理。東莞中院一審認為,楊某東的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fā),楊某東在案發(fā)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
據此,2025年7月底,東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一審判決后,被害人家屬向廣東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遭東莞市檢察院駁回。東莞市檢察院作出的《不抗訴理由說明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鑒定意見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結合上述三方面事實和情況,一審判決量刑適當,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
一審宣判后,楊某東也提起了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前,楊某東患有抑郁癥。案件材料顯示,案發(fā)后,經鑒定,楊某東患抑郁癥,作案期間處于發(fā)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據被害人家屬介紹,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家屬曾申請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廣東省檢察院咨詢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答復稱,在臨床醫(yī)學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癥狀(如幻覺、妄想、顯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礙。本案中,被鑒定人楊某東診斷為“抑郁發(fā)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抑郁癥屬于“心境障礙”的范疇,并不滿足精神醫(yī)學對“精神病” 的定義標準。因此,未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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