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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王茜/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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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這個條約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加強中越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兩國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
中越引渡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22條,主要內(nèi)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在被請求國提起刑事訴訟的義務,聯(lián)系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補充材料,臨時羈押,對引渡請求作出決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數(shù)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特定規(guī)則,移交財物,過境,通報結果,費用,與其他條約的關系,爭議和解決,生效、修訂和終止等。
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受國務院委托,對提請審議批準的中越引渡條約的議案作說明。他表示,1950年我國與越南建交,近年來隨著雙方經(jīng)貿(mào)和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加強司法合作的需求不斷上升,在打擊犯罪方面成功開展了一些個案合作。
為進一步夯實兩國開展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礎,經(jīng)國務院批準,2013年10月,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中方代表團與越方代表團就締結中越引渡條約進行了談判,并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5年4月7日,中越雙方代表在北京簽署了中越引渡條約。
(原題為《中國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引渡條約>》)
責任編輯:劉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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