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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嚴防被迫認罪、替人頂罪,并非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要嚴防被迫認罪、替人頂罪等冤錯案件。10月15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他強調,這一制度尚處起步階段,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要罰當其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 2018年10月,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報告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之初,由于工作量、工作難度大大增加,檢察辦案普遍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問題。經過持續(xù)有力督導,2019年12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比例已達83.1%。
數據顯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數占同期辦結刑事犯罪總數的61.3%。今年以來,盡管疫情期間受看守所封閉、值班律師難以到位等因素影響,適用率一度有所下降,但1至8月整體適用率仍達到83.5%。
報告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全面審查、認定在案事實、證據,決不為片面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決不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3949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但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罪與非罪界限,強化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合法性審查,嚴防被迫認罪、替人頂罪等冤錯案件。
報告同時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整體運行順暢,但由于尚處起步階段,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一是制度適用不平衡。部分檢察人員認識不足,對一些符合條件的案件,未主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普法宣傳不夠,做當事人工作時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誤解,制度的社會認知度還有待提高。二是辦案質效待提升。有的檢察官審查把關不嚴,存在因認罪認罰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的問題。有的檢察官因片面追求適用率,遷就犯罪嫌疑人或辯護律師,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三是銜接配合需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不夠,主動聽取律師意見不夠。四是能力素質不適應。檢察官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疑難、復雜、新型案件能力不足,對量刑標準把握和理解不同,被圍獵、腐蝕的風險加大。
報告還強調,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還要區(qū)分具體案件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權衡從嚴、從寬因素,做到區(qū)別對待、罰當其罪。對輕罪案件特別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今年以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率為88.4%。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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